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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纳税人(居民纳税人)

信息来源:秦梁红财税工作室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2-11 11:11:01  

个人所得税法》参照国际通常做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这里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因而,在界定某一纳税人居民身份时,必须准确理解和掌握住所、户籍、经济利益关系以及习惯性居住等关键概念。

1. 住所:

住所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我们通常所说的住房。住所与居所不同,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的事实两个条件。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的住所与户籍登记地是不同的。自然人的住所可以与户籍登记地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在不一致时,非户籍登记地的经常居住地,就是住所。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住所的设定与变更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通常情况下,虽然以自然人的户籍登记地的居所为设定的住所,但在自然人离开住所时,应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自然人无经常居住地,且其户籍已从原地迁出到迁人新地之前,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设定,一般以监护人的住所为其住所。

2. 户籍: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法定文件。户籍记载的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皆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其中住址一项,在无相反证明时,该住址即为住所。

3. 习惯性居住: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它是判定纳税义务人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重要依据。

因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这里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4. 居民纳税人分类:

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包括以下两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例如,一名外籍人员从2014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公司任职,在2015纳税年度内,曾于3月7-12日离境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12月23?8日又离境回国欢度圣诞节和元旦。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没有超过90日的标准,应视作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因此,该纳税义务人2015年度应为居民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例题 单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 下列外籍人员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 )。

A, 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

B, N国乙,2014年1月10日入境,2014年10月10日离境

C. X国丙,2014年10月1日入境,2016年1月2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 Y国丁,2014年3月1日入境,2015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答案】C

【解析】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 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曰或者多次累计 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选项ABD均不符合居住满1年,所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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