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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问研究 | 从刘晓庆到范冰冰,浅谈偷逃税款犯罪的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仟问律师  文章编辑:yxy  发布时间:2020-02-11 10:09:57  

近期,崔永元怼范冰冰事件,引发大众对娱乐圈明星是否存在涉嫌偷逃税款行为的广泛关注,国税总局也发声要求积极调查、严格落实责任,这让很多人回想起同为娱乐明星的刘晓庆偷税案件。本文笔者结合舆论热点,从偷逃税款犯罪立法变化及实务案例,探讨偷逃税款行为涉及的刑事法律责任问题。

一、舆论热点回顾

1、崔永元怼范冰冰事件回顾

2018年5月28日,知名前央视主持人崔永元先是在微博上发布一条“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的博文,附有多张演出合同图片,合同中范冰冰为受邀演员。

次日再次发布博文称“猜猜看:一个人演一出戏,为什么要签两份合同?行话,这叫一小一大双合同。小的不怕曝光,因本人号称值千万。而大合同是五千万元。1+5=6,天哪,这也不行那也不干,就拿走六千万元人民币。现在问题来了,那五千万为什么要偷偷摸摸拿?怕啥?还有,拿下六千万元以后,这哥们儿只在片场演了……4天。”

正当网友争论崔永元晒出的合同图片是真是假时,范冰冰工作室发出的《严正声明》给人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

随后,崔永元微博发文暗指签订大小合同意在偷逃税款、涉嫌犯罪。此事引起国家税务总局重视并紧急发布通知,要求相关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严格依法处理。

该消息发布后,引起了广大网友激烈讨论,假如税务机关查证范冰冰及相关公司存在巨额的偷逃税款行为,其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面临牢狱之灾呢?很多网友不由得回想起2002年当红明星刘晓庆偷逃税款的案件。

2、刘晓庆偷税案件基本情况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对其依法逮捕。经税务机关调查认定,刘晓庆及其所办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开支、虚假申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手段偷逃税1458.3万元,加上滞纳金573.4万元,大概欠税2000万。刘晓庆积极补缴税款于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关押422天。鉴于被告单位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3年。刘晓庆未被起诉。

二、偷逃税款犯罪立法变化及刑事法律责任分析

结合2002年刘晓庆偷税案件及崔永元手撕范冰冰事件引起的人们对娱乐圈明星是否涉嫌偷逃税款的猜测,笔者先分析一下偷逃税款犯罪的立法变化。

1、刘晓庆涉嫌偷税发生在2002年,当时适用的是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的规定,内容为: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现在适用的是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内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关于偷逃税款犯罪立法变化

(1)行为方式的变化

现行《刑法》将原《刑法》列举式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规定,修改为概括式“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的规定。

(2)定罪数额的变化

原《刑法》采用“具体数额加比例”定罪标准,“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现行《刑法》采用“不特定数额加比例”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具体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3)增加豁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实际上是对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原则的突破,意味着现行刑法规定了逃税涉嫌犯罪初犯的豁免条款。即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刑法对逃避税务犯罪立法的修改,缩小了逃税犯罪打击范围,增加了首次犯罪豁免条款,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4、关于逃税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程序衔接的问题

(1)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a、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b、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c、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因此,税务机关发现逃税行为发生后,首先要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要求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作出行政处罚,并把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作为刑事追诉的前置条件,对于首次违法,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逃税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程序衔接问题的认定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认为:上诉人马某作为富兴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存在因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既不补缴税款,又不缴纳滞纳金的行为,亦没有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节。鉴此,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定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不具备刑事追诉的条件,依法应径行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对于上诉人马某所提“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先予行政处罚是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具体到本案,原审判决关于上诉人逃税事实的认定,属于逾越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而为,不具法律效力,应予纠正。

三、结束语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涉嫌偷逃税款犯罪立法上的变化,结合已经发生的刘晓庆偷税案件处理结果,笔者认为:假如范冰冰及其公司涉嫌逃税被税务机关查证属实,范冰冰也未必会受到刑事追责。其只要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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