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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齐律所】合同中税款承担条款的法律分析

信息来源:宣齐律所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2-11 12:10:49  

在越来越多的民事和商事活动中,对交易中涉及的税款承担进行了约定,因此导致的税费负担问题产生的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准确把握合同中税费承担条款的效力,妥善处理,已经成为订立合同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对于在合同中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款的约定是否合法,本文将简单做出分析。

税收法律会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税收是一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并无偿取得的财政收入。通常情况下,合同中较少对税费承担作出专门约定,主要是因为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2016年5月起全面“营改增”后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了规定。其他税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对其纳税人、征税对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的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由按照规定履行纳税的义务。

但是,在商事行为或大宗合同交易中,由于合同涉及税收金额会比较大,合同价款是否含税、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等会对交易双方的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当事人会基于合同目的、利益平衡等对税费负担作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税费承担义务。即双方会通过协商约定由合同中的非纳税义务人来承担交易税费。

合同中约定税费承担条款涉及两方面法律规定

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义务,必然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一是民事法律,即合同双方的约定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二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方面,即双方关于税费的承担,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税法征收、税率等强制性规定。

在合同中,非纳税义务人承担合同税费的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写入合同之后,便是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效力的判断应当以《合同法》为基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非纳税义务人承担合同税费的条款是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该约定只是对税费实际承担主体进行约定,将法定的纳税人义务人变更为非法定的纳税义务人,而并未逃避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是对合同双方经济利益的重新作安排。如果这种税费承担的重新安排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则是允许的。如果这种约定没有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则该约定是有效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是强制性规范,必须遵守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税收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对税收合同、协议的效力作出了特别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对涉税条款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这句话应当理解为:只要双方签订、约定的合同条款没有逃避国家税收,影响税收的征管,就不应认定为无效。因为从立法目的上来看,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目的是对国家税收征收工作的法律保障。因此,只有合同双方在税费条款中所做出的约定是偷减税费,破坏税收征管等非法行为,导致国家应收的税费没有依法缴纳,则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纳税义务人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双方所约定的税费承担条款是无效的。

司法实践中关于当事人约定税费负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也支持以上观点,即当事人之间约定税费负担的具体承担人,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在签订主合同后,通过补充协议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承担合同所涉税费,对此条款的效力问题,该判决认为:“《补充协议》是对《协议书》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费承担所作的补充约定,明确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费如何承担及由谁承担的问题。

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补充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248号一案中,公司股东约定公司的各种税收、前后期债权债务及经营风险等一切事项均由一个股东全权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该裁定认为,该约定属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它债权人的利益,该约定合法有效,应该按照该约定履行。

综上所述,从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实践可知,合同当事人之间对税费负担条款的约定,只要不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不改变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税种、税率、税额等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影响国家税收,一般认定为有效约定。相反,如果约定一方不开具发票,相对方在付款时按照税率扣除相应的税款,不仅违反了国家要求开具发票的规定,而且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显然损害了国家税收秩序与利益,则属于无效约定。

文章来源:宣齐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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